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西安市创业投资协会,英文译名:Xi’an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简称:XVC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西安市有志于创业投资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指导、协调、帮助本会会员更好地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西安创业投资事业及西安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 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

  (一)传播创业投资先进理念、搭建服务平台、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团体间交流与沟通,为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我市创投领域的相关信息;

  (二)推动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交流,以使西安的创业投资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

  (四)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团体的关系,推动创业投资事业环境的改善;

 (五)推动行业自律建设;

  (六)促进创业投资事业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组团赴国内外进行考察学习。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一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四)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以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投资咨询、金融证券、科学研究、高新技术生产等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五)爱国、敬业,无犯罪记录。

  单位会员入会资格:

  在合法部门注册,合法合规经营的经济组织;

  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并希望获得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

  已获创业投资支持,并愿继续促进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企业;

  个人会员入会资格: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在协会领取申请表,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单位基本情况(附:负责人及承办人各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组织代码卡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宣传平台公示30天;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介);

  (三)在协会领取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情况(附: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其创业投资活动的进展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三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本协会按照《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细则》向会员收取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受社会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一条:本章程经2023年8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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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02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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